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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日常生活中最容易被混淆的四个法律术语

时间:2023-06-22 16:14 点击次数:85

  《笑林广记》中有这样一个笑线岁就科举及第,被皇上派到某地做知县。未料这知县仅会死读书,对法律并不十分熟稔,故审案常闹笑话。一次,升堂审案,衙役们押来三名犯人。第一个贼偷了一只母鸡,该知县一翻《论语》:“朝闻盗,夕死可矣。”马上判道:“今天傍晚,必须处死此人!”第二个贼偷了一口铜钟,该又知县翻开《论语》:“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他立刻大喊:“马上放了,让他回家去!”第三个是杀人犯,自知罪大恶极,必死无疑了。知县翻开《论语》:“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再查案卷,此犯的父亲也是杀人犯,三年前已被砍头。知县惊呼一声:“不改父志,真是一位孝子!”他给杀人犯鞠躬后说:“大孝子可敬,赶紧护送孝子回家!”……

  老实说,《论语》作为旧时“四书”之首,援引为民商事案件判决理由非常常见,但望文生义地理解、胡乱套用,对于有权者来说,就容易出现上面这位知县草菅人命、好坏不分的结果,对于普通人来讲,如果遇到曲解法律、糊弄无知的歹人,搞不好也只能吃哑巴亏。由此可见,普通人学好法律知识是多么重要。

  法律作为调适社会生活各个主体关系,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一直起到评价、预测、指导的作用,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无不与法律有着密切关系。而现实中,法律名词、术语众多,总是难免令一些人犯上“望文生义”的错误,为此,保镖哥特别整理了一些常用,且容易被误解的法律概念,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首先是“法人”和“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比如一家公司里,张三是法人代表,职务是“董事长”。很多人就叫张三是那家公司的“法人”。这个称呼有错吗?有时有错,有时没错。如果在非正式语境,说“法定代表人”的简称,“法人”,当然不会有人计较,大家都懂。但是在下面这个场合就不行了——

  张三的公司和李四的公司签署协议,协议上“委托方(法人章)”和“承托方(法人章)”,这两处是盖公司的司章还是盖法人代表个人的姓名章呢?

  答案当然得盖公司的司章,否则这样的合同就不具备完全法律效力(注意,不是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这里,“法人”是指法律上人格化的主体,企业、社团、政府都是法人。此外,按照中国《民法典》、《公司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企业和社团在某地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比如XX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而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比如XX市人民政府、XX市发改委),只有政府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比如“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金融办”。

  而“法定代表人”简单点讲就是代表法人签订协议、签署重大指令、出庭承担法律责任的代表人。这里保镖哥要说的是,法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码事,比如王五名下有两家公司,一共控制了第三家公司61%股权,那么王五就是第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赵六因为是王五的朋友,在第三家公司里入股了38%,是单一主体里持股比例最大者,故被第三家公司股东选为董事长,并担任法人代表,这样一来,如果要承担法律责任,赵六首当其冲。因此,做法人代表前,要三思而行。

  其次,“累犯”和“重犯”。重犯一般指再犯,就是以前犯过某罪,被处以刑罚,后来又犯相同的罪的情形;累犯是指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比如张三曾经因诈骗12万元进过班房,刑满释放后过了6年,又诈骗了7万元,就是重犯。而李四曾经因为盗窃价值12万元的首饰进个班房,刑满释放后过了4年,又因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了重大人员、财产损失,达到了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节和性质,这就是累犯。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不管怎么说,累犯和重犯都是将被加重刑罚的犯罪行为,自由可贵,请勿以身试法。

  第三,“订金”和“定金”。我们在购物的时候,常常会看到这两个读音接近的词。但一字之差,内涵就截然不同。

  订金这一概念是生活经验术语,一般视为预付款,定金是法律规定的专业术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简单来说,就是你买东西时,如果对方要你付“订金”,你如果给付后,中途改变主意,是可以要求对方停止发货,并退回订金的,而如果你下的是“定金”,那么如果你改变主意了,这部分钱款也是不能退回的。当然,如果您给了全款,收“定金”一方还不发货,那么,您可以要求退回全款和再加上定金的金额(定金+余款+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后,“相邻权”与“宁静权”。搬进新居,不巧遇到邻居装修,刺耳的电钻声实在是令人闹心。那么,您该向装修人士主张“相邻权”还是“宁静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相邻权”包括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就是说,如果只是因为邻居装修、嘈杂,单纯主张“相邻权”,是隔靴搔痒。

  那么,“宁静权”又是什么呢?《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对私人生活安宁作了相关规定:所谓私人生活安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侵害的权利。安宁权天然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物理空间的安全与安宁,以免受任何物理上的非法、不当侵入,另一个是心理、精神上的安稳与宁静,以免受任何心理和精神上的非法、不当侵扰。

  所以,主张“宁静权”,对方自然不敢造次。而“宁静权”的好处还在于,如果您的移动电话、电脑被强制安装了流氓软件或浏览器强行推送低俗、无用新闻及广告,造成使用该终端的不畅感受,您同样可以依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流氓软件和浏览器运营方提出停止骚扰或赔偿要求,而不用担心是否因为未给对方付费而不受法律支持。

  好了,今天的法律小知识就介绍到这,如果有什么想说的和想问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和保镖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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