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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特种设备注销、报废办理指南

时间:2023-06-28 23:08 点击次数:149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2.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5、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说明: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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