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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补贴: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认定

时间:2023-07-03 09:03 点击次数:150

  开放共享的科学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并用于科研开发活动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等。

  成员单位应完整记录共享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名称、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起止时间、双方经办人等信息资料,并在服务完成后3个月内,开具正式有效收费票据。每年以服务单位数和服务总金额为依据给予在厦成员单位服务奖励。

  1.服务对象为3~20家 (含) 或服务总金额少于200万元 (含) ,按服务总金额10%予以奖励,最高10万元。

  2.服务对象超过20家或服务总金额超过200万元,按服务总金额15%予以奖励,最高40万元。

  为在厦“三高”企业提供服务的,奖励标准提高至服务金额的30%,每家在厦成员单位每年奖励上限提高到100万元。

  在厦“三高”企业或新引进重点单位(签订协议后5年期内) 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最高50万元。

  市财政资金购置的在适用范围内的单台 (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须纳入市共享平台管理,对社会开放。市科技局立项扶持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应在平台建设期内加入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网,未按期加入的,平台验收后不予拨付其资助尾款。市财政资金资助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评估时未进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将视为评估不合格。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

  3、在市共享平台网站填录或导入仪器设备信息,按照平台使用规则完成服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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