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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3-07-15 13:09 点击次数:70

  为强化机动车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检验行为,提升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质量,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以下简称评审补充要求),连云港市质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掌握各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及时发现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检验行为,提升检验质量,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检查对象为全市所有取得资质认定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一)资质条件。主要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检验;是否存在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行为。

  (二)制度落实。主要检查检验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保存;是否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是否存在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现象;是否存在不检验检测即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替检代检、减少检验检测项目、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仪器设备。主要检查检测仪器设备及其校准设备是否齐全,是否满足现行检验标准方法的要求;检测仪器设备是否经过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四)检验人员。主要检查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是否符合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引车员是否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人员是否严格按标准方法要求规范检验。

  (五)报告质量。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和原始检验记录的格式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及标准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的检测数据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一致;试验方法、检测数据计算、结果判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行为。

  (六)体系运行。主要检查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符合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是否开展内审、管理评审以及日常质量监督等活动,是否有相关记录;内审和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等。

  本次检查采取县、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辖区全面排查,市质监局飞行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2018年10月15日前,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机动车检验机构逐一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填写《2018年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检查现场记录表》(附件1),10月20日前向市质监局报告检查结果(附件2)和工作总结。

  (二)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市质监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对全市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飞行检查,并向全市通报检查结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事关车辆合格运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扎实开展。

  (二)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职责。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视情况予以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严肃处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三)加强信息报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加强与公安、交通、环保等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进一步确保工作成效。

  (四)各机动车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按时完成整改,不得拒绝或消极对待检查,违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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