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QQ

站内信联系
网站导航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政处罚信息

时间:2023-07-16 20:32 点击次数:53

  我局于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NO:200144015]显示,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FQ-14101A)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为138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93mg/m3,一氧化碳折算浓度为5231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氮氧化物150mg/m3、一氧化碳200mg/m3)。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0〕41035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NO:200144015]及检测报告送达回证、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关于审核200144015号检测报告情况的函、采样计划单、现场采样信息登记确认表(废气)、燃烧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烟气检测原始记录表、烟气黑度观测记录表、流量校准原始记录表、烟气性能审核原始记录表、现场点位示意图、样品交接记录表、气样预处理、运输和保存记录表、样品交接/流转记录表、重量法分析原始记录表、ZJY200144015质量控制报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仪器校准证书及检定证书、一氧化碳干扰测试报告、检测人员资质证书、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3月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1〕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1年3月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我司针对超标问题认真查找原因并分析,决定停炉整改。但整改后经检测,部分指标仍然超标。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物超标问题,公司决定永久停用生物质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现改造已完成,经检测各项排放指标达标。鉴于我公司整改决心、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恳请减免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陈述理由不属于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但鉴于你单位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予以档次内从轻处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五条第二项以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3-1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opyright © 2028 大摩娱乐注册 TXT地图 HTML地图 XML地图

QQ:站内信联系 邮箱:站内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