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企业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即刻享受减税优惠。
而对于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大型设备、器具,仍需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折旧。
,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新政策的公布也引发了企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期待,毕竟,设备采购对于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有着重要的影响。
此次政策并未对设备、器具的具体种类作出限制,企业在购置时仍需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效益进行选择
。同时,企业在享受减税优惠的同时,也应合理规划设备的更新与更换周期,以确保科技的革新和发展。
仪器设备采购的一剂重要利好。相信在新的政策引导下,企业将更加积极地投入设备、器具的购置和更新,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升级注入新的动力。
适用所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54号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中的第(二)至(五)项。
答: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