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750的本部分规定了轻型汽车用汽油机和30kW以下通用汽油机的能效评定规范及测量
本部分适用于轻型汽车(包括轻型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用汽油机及30kW以下通用汽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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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8190.4-2010 往复式内燃机 排放测量 第4部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稳态试验循环
GB 26133-2010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1类、M2类和N1类汽车(包括轻型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
在本标准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能效指标满足节能要求的汽油机应达到的多工况平均燃料消耗率。
通用汽油机类别代号及对应排量见表1,手持式发动机用“SH”表示,非手持式发动机用“FSH”
轻型汽车用各等级能效汽油机5工况平均燃料消耗率应小于或等于表2规定值,30kW 以下各等
轻型汽车用汽油机测量仪表的准确度、测量部位按GB/T 18297-2001中第4章的规定,测试一般
规定,汽油机参数标定值与排放测量时标定值一致。通用汽油机测量仪器仪表精度按GB 26133-2010中附录BA的要求,进排气系统阻力应在制造商规定的上限值的110%之内,通用汽油机净功率测量时所带附件按附录A的规定。
轻型汽车用汽油机测试用燃油按国家现行有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试验燃油的规定。
通用汽油机测试用燃油应符合GB 17930规定的汽油或符合现行有效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基准汽油,或使用符合GB 18351-2017规定的乙醇汽油。
5.3.1 轻型汽车用汽油机在表4规定的5个工况下测量每小时燃料消耗量。
---间歇负载发电机组(包括船用及非主机用机车发电机组)、制冷机组、焊接机组;
轻型汽车用汽油机每个试验工况达到制造商规定的稳定状态后,至少测量功率、扭矩、转速、每小时燃料消耗量、环境温度和压力两次,并取平均值作为该工况测量值,扭矩、每小时燃料消耗量的两次测量值相差不超过2%,测量数据时,发动机运行转速与选定转速相差不超过1%或±10r/min。
通用汽油机G1、G2或G3试验循环应按工况号递增次序实施。每个工况的取样时间应至少为
180s,应在各自取样期的最后120s中测量和记录燃油消耗量。每个工况开始测量之前应持续足够长的时间以使发动机达到热稳定状态。热稳定判据由制造商提出,如未提出,则应满足3min内火花塞垫片温度变化值小于10℃的水平。应记录并报告该工况持续时间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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