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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358-2006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 (英文版)

时间:2023-10-13 00:51 点击次数:104

  原标题:GB 12358-2006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 (英文版)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气体检测报瞥仪(以下简称“检测报警仪”)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识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作业场所可燃性气体、有毒气体和氧气检测报警仪的生产和使用,其他特种场所中使用的检测报瞥仪,除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的部件,常用有蜂鸣器、指示灯。

  气体报警仪和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应执行本标准。并首先满足本章技术要求,然后按第 6 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

  5.2.1体报警以下称“报”“”应报成体测报警仪应由检测器、指示器和报警器三部分组成。

  固定式报警仪的检测器应具有防风雨、防沙、防虫结构,安装方便;报警器应便于安装、操作和5.2.3监视。

  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制造仪器或在仪器表面进行防腐蚀处理,其涂装与着色不易脱落5.2.4

  报警仪应易于校正。5.2.65.2.7 报整仪用于存在易燃、易爆气休的场所时,应具有防爆性能,符合 GB 383.1GB 3836.2和GB 3836.4,并取得防爆检验合格证。

  5.3.1.2 对于有输出控制功能的检测报警仪,当检测报警仪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输出控制功能5.3.2 使用电池供电的检测报警仪,当电池电低时,应能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指示信号,其电池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在指示电池电量低的情况下,连续工作方式再工作 15 in,单次工作方式2再操作 10 次,其误差应满足表1和表 2的要求连续工作的便携式测报警仪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 8 h,或单次工作的便携式检测报警仪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能保证其完整工作200次。

  对于使用电池供电的固定式检测报警仪,固定式检测报警仪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30 d,在指示电池电量低的情况下再工作 24 后其误差应足表1 和表2的要求

  5.3.19 气体检测报警仪干扰气体的影响说明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说明干扰气体的影响,尤其是广谱性敏感传感器报警器(如 PID、半导体传感器),在使用时一定要说明其于扰和应用环境。当检测气体具有性与爆炸性时,应优先考使用有气体检测报警仪进行检测(如 CO)

  8.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6 章中的 6.26.22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样品8.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

  9.1.1 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4857.5 的规定,必须保证器在运输放过程中受械,并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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