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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下令:进一步限制采购进口设备!

时间:2023-10-30 16:24 点击次数:63

  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和所属单位确定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试行集中审核,

  并且对采购单位内控手续不全、专家论证意见不明确、提供资料不完整、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不明确等情形的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及时予以退回或不予审批。

  也就是说,不仅对于宁夏区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进口医疗设备需要集中统一审核,而且对于出现以上情况的采购申请,将予以退回或不予批准。

  早在2016年,重庆市的进口医疗设备集中会审制度,重庆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进口产品情况,有334台进口医疗设备的采购申请经“集中会审”后被拒,占申报数13.98%。

  而在安徽、浙江、广东、四川、山西等多省,早就按要求实施了“进口医疗设备清单制”,清单外的产品不得擅自采购进口,安徽省则更加直接,强调即使医院自有资金购买进口产品,也必须从严审核。

  不仅要求优先采购国产,对于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求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集中管理和批量论证,经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才能采购。

  同时,市级主管预算单位也不再进行审核,将采购权集中,进一步管理、限制采购进口。

  不仅仅是集中审核,开年以来,针对进口医疗设备的采购,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

  湖北省财政厅提出了针对招标采购金额1000万以上的货物,或者需要采购进口的医疗设备,必须开展需求调查,否则视为项目不合规!

  而在“专家论证”这个经常被业内人士诟病的环节,上至国家财政部,下至各省财政厅,则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不再是一句“进口产品明显优于国产”就可以轻易蒙混过关的了。

  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设置了第二阶段审核,必须满足相关核准程序方可采购。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的通知》,明确不得根据进口产品技术性能和指标参数设定采购需求,也不得歧视本国产品。对于本国产品能够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在专家论证环节,则是明确”专家论证意见只用“优于”“高于”或“好”“差”等描述性语言而不阐述具体差异的或者论证意见含混不清的,均属于无效意见。“

  安徽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公立医院未经批准禁止采购进口医疗设备,其中重点审查专家对项目采购需求的论证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论证意见,将无法通过审核。

  实际上,自2021年,国家财政部及工信部联合发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流出,明确规定了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采购国产医疗器械及仪器的比例要求:

  其中137种医疗器械全部要求100%采购国产;12种医疗器械要求75%采购国产;24种医疗器械要求50%采购国产;5种医疗器械要求25%采购国产。

  5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了采购进口仪器需核准。在进口产品管理方面,对检测、实验、医疗等专用仪器设备,确有采购进口产品需求的,采购方案中可以就相应的进口产品设置采购包,但第二阶段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按规定履行相关核准程序。

  以广东省为例,在核准程序方面提出,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釆购活动。也就是说,必须是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进口医疗设备,否则必须优先采购国产设备。

  安徽省明确自6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进口产品,通过“徽采云”平台上传相关申请表格和专家论证意见,实行在线申报,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线审批。审批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进口产品采购。

  6月7日,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明确经省财政厅审核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继专家论证后,挡在进口设备面前的关卡又多了一道,但相反的,对于国内的优秀仪器,又再多了一个筹码。

  浙江省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保障科研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购置国产仪器,逐年提高国产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使用比例。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仪器研发专项,重点支持大仪国产化替代、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四川省眉山市财政局印发《眉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等方面,列出了53种禁止情形。如:

  第十条第五项要求,“禁止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第十二条中也有两项限制采购进口的内容:“禁止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禁止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明确要求:“禁止采购进口产品项目中参加论证的专家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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