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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继续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时间:2023-11-04 23:43 点击次数:149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2023年第41号),对符合规定的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将继续全额退还增值税。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是我国近年来一直实施的针对研发机构的税收优惠。该政策一方面减少了研发机构的仪器设备采购成本,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另一方面将优惠对象限制在国产设备,也有助于国产仪器设备扩大市场份额,支持了国产仪器行业发展。

  此前,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明确91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第41号公告将期限再次延长至至2027年12月31日,与之前的延期相比,本次延期时间更长。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享受该税收政策的国产设备应属于公告附件《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具体包括实验室环境、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实验室专用设备、计算机工作站及大中型计算机等四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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