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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时间:2023-06-11 22:49 点击次数:188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医疗机构:(1)《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1份; (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名册》1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执业医师、护士的执业证书, 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配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零售药店:(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1)《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2)《医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执业医师、护士的执业证书, 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配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1)《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2)《医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执业医师、护士的执业证书, 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配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咨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1楼大厅C2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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