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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

时间:2024-01-28 13:19 点击次数:112

  为了促进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我委研究起草了《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于2014年8月21日经我委2014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已于2014年8月28日签发,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资源的共享,上海市通过探索法制建设来保障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后建立了信息填报与公开制度,市科委于同年发布了《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暂行办法》(沪科〔2007〕第404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定义范围、信息报送的对象及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这些年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报送工作在《办法》的规范约束下,既成为了提供宣传推介、信息查询、实现服务共享的基础环节,又是解决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促进服务共享的关键环节,作为持续推进仪器共享规定及其配套政策落实的前提与基础,取得了一些工作成效。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暴露出《办法》中对信息报送时间范围的过期、滞后等问题,本着信息报送应具有时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主要原则,针对《办法》中信息报送的时间范围和及时更新的要求进行了修订与调整。

  主要的工作要求为强调信息的实时性与完整性,强化管理单位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视。

  主要的工作目标促进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使之作为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新购、新建评议的决策依据。

  主要的任务有信息报送的时间范围进行更新,信息的实时性与完整性进行强调,管理单位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视程度进行强化。

  主要的文件依据为《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布日期为2007年8月16日。

  明确了管理单位需要信息报送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范围:(一)以本市或者区、县财政(包括基本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和部门预算经费)全额或者部分资金购置、建设的;(二)接受联合国、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无偿援助购置、建设的。

  有关期限如下:(一)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基本信息;(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理单位应在发生变化后两个月内在网上更新基本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准确完备。

  (一)更新信息报送的时间范围。要求管理单位应在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基本信息,确保《办法》的时效性。

  (二)强调信息的实时性与完整性。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要求管理单位应在发生变化后两个月内在网上更新基本信息,保证信息的及时有效、准确完备,为开放共享提供详实可靠的数据基础。

  (三)公开信息报送结果,接受公众监督。通过研发平台网站公开信息报送结果,扩大影响,同时将抽查结果作为年度仪器共享服务奖励的考核依据。

  (四)强化管理单位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视。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对其管理单位进行批评整改,本办法不应涉及个人。

  《办法》共十二条,本次修订主要针对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一条,分别从信息报送的时间范围和实时更新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与完善,推动了陈旧仪器设施的清理整顿,强化了共享信息的更新完善,鼓励新购置仪器设施的信息及时报送与开放共享。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原《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暂行办法》(沪科〔2007〕第4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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