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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优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助力科技创新发展

时间:2024-02-14 17:28 点击次数:57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近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着眼以更加彻底地“放”、更加精准地“服”、更加有效地“管”,推出九条措施,为科研项目松绑、减负、赋能,进一步激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

  一、放权到底,让采购更“省心”。一是条件“放宽”。明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按分散采购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内部控制办法执行,无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采购自主权。二是形式“放活”。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便可实施,在财政部门只需备案即可。急需开展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三是主体“放权”。针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具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自行择优选定评审专家。

  二、服务到家,让采购更“暖心”。一是畅通服务渠道。实行采购计划“直通车”,高校、科研院所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经主管预算单位确认后自动备案,并直达采购人,进一步简化了备案程序,提升了采购效率。二是提高服务效率。对拟纳入年度预算、跨年度采购、拟使用债券指标的项目,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预采购”模式,在预算指标批复前开展前期采购活动,指标批复即可签订采购合同,推动科研项目资金在第一时间发挥效益。三是拓展服务领域。研究开发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满足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金额较小,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科研设备及辅料、耗材的采购需求,将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结果纳入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方便科研人员直接选购。四是延伸服务触角。实施大型仪器设备租赁配置试点,试点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通过采购“租赁服务”公开择优确定租赁供应商。

  三、管理到位,让采购更“放心”。一是内控机制严。要求各高校、科研院所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二是实施范围全。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制定科研经费专项采购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流程,确保满足科研工作需要,避免资金浪费。三是绩效要求高。加强关键环节和风险点的管控,强化绩效管理,不断提高依法采购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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