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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中心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时间:2024-03-05 00:58 点击次数:130

  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中心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10号投资大厦10楼1003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3月11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内完成设备的供货、安装与调试,并完成对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的操作与使用培训。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者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023年成立的新公司,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财库【2023】3号文规定执行,提供声明函)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等。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提供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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