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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新建500家医院(附设备名单)

时间:2024-03-26 08:49 点击次数:96

  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下,基层医疗市场潜力巨大。基层不等于“低水平”,国家近年来在强基层方面不遗余力,基层医疗的各项指标都在正向发展。时间进程上,也从试点阶段过渡到现在的“加速推进”阶段。

  为补齐医疗技术短板,国家从社区医院开始,将服务能力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增挂社区医院牌子,让“小”医院也能做大手术,促成了新一轮基层“配置潮”。在国产替代进口的大背景下,对于国内医疗器械企业来说,要乘时乘势、不失时机地布局基层。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拟于年底前再推进建成500家左右社区医院,切实巩固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通知》要求各地在建设过程中,应当主要依托现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发展需要纳入社区医院建设范围。

  各地要加强上下沟通,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服务能力和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等,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社区医院建设发展规划。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完善社区医院功能布局,改善设施条件和设备配备,优化服务流程,方便老年人和儿童看病就医,拓展妇幼保健和医养结合服务。

  要进行常态化社区疫情防控,符合条件的设置发热诊室,提升及时发现、依法报告和处置传染病能力。

  做好全科医疗服务的基础上,鼓励积极开展预防保健、康复、口腔、儿科及妇幼保健、精神心理等服务,支持社区医院加强特色科室建设。

  加强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馆)服务能力建设,突出中医药特色,鼓励提供融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

  各地要根据社区医院发展和科室建设情况,配备临床、检验、影像、中医、康复、预防保健、精神心理、儿童保健等社区医院各类适宜人才。

  根据患者看病就医需求,鼓励在房屋建设、床位设置、设备配备、技术准入、用药目录、医保报销等方面,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社区医院发展创造条件。支持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医院规划为二级医院并参加二级医院等级评审,按照二级医院有关医疗要求进行管理。

  2019年3月,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后,社区医院可以开展一级、二级手术,经评估达到二级医院水平的可以开展三级及以下级别手术。开展手术操作的社区医院应当设置手术室、麻醉科,病理诊断可由第三方机构或者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

  2020年7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标准,加强资源配备和信息化建设。严格按照《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函〔2019〕518号)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国卫规划函〔2019〕8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屋、设备、床位、人员等资源配备,加强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提档升级,重点健全临床、公共卫生、医技等科室设置,并注重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综合管理。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医院规范设置发热门诊。

  社区医院由“试点”到“全面推进”再到现在的“加速推进”,正在从规模和能力上为基层医疗带来新一轮革新,基层医疗市场的潜力正不断被激发。

  去年9月,河南省卫健委印发《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的通知)》,要求加强基层诊疗设备提升。依据基本医疗设备配置标准,查遗补缺,配齐各类检查检验设备,对于陈旧落后的医疗设备,及时更新换代和提档升级,提高医疗设备自动化、数字化水平,为实现“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奠定基础。部分服务能力较强的,应按照服务能力推荐标准或二级综合医院设备配置标准,配备与其诊疗科目相匹配的诊疗设备。

  这一系列政策动向都表明,在社区医院建设的带动下,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正在迎来一轮诊疗设备的更新换代潮,同时随着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发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心电等业务在基层也将被广泛应用,以提升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识别、规范治疗能力。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医疗器械公司开始把眼光瞄准基层。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基层医疗体系,也将为医疗器械行业提供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为应对疫情,国家已经开始着力构筑整个公共卫生防护体系,这也是社区医院建设中的重要部分。

  202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的通知》。

  文件明确,全面提升县级医院救治能力。建设可转换病区,扩增重症监护病区(ICU,含相关专科重症病房,下同)床位,一般按照编制床位的2-5%设置重症监护病床,“平时”可作为一般病床,按照不同规模和功能,配置呼吸机等必要医疗设备,发生重大疫情时可立即转换。

  建设要求综合考虑城镇化、交通条件、人口规模、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公共服务需要等因素,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原则上,30万人口以下的县可开放不低于20张,30-50万人口的县不低于50张,50-100万人口的县不低于80张,100万以上人口的县不低于100张。

  另外,实现每省至少有一个达到生物安全三级(P3)水平的实验室,每个地级市至少有一个达到生物安全二级(P2)水平的实验室。

  县级疾控中心重点提升疫情发现和现场处置能力,地市级疾控中心重点提升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升级和生物安全防护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整合市县两级检验检测资源,配置移动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统筹满足区域内快速检测需要。

  加强重症监护病区(ICU)建设,配置床旁监护系统、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等相关设备。提高传染病检验检测能力,配备聚合酶链式反应仪(PCR)等检测设备,建立达到生物安全二级(P2)水平的实验室。

  建设要求参照《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改造升级,配套建设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置设施,强化相关物资储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个城市选择1-2所现有医疗机构进行改扩建,原则上100万人口(市区人口,下同)以下城市,设置病床60-100张;100-500万人口城市,设置病床100-600张;500万人口以上城市,设置病床不少于600张。已达到传染病医疗救治条件的地区,不再建设。原则上重症监护病区(ICU)床位占比达到医院编制床位的5-10%。

  要求每省份建设1-3所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加强重症监护病区(ICU)建设,按不同规模和功能配置心肺复苏、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等必要的医疗设备。改善呼吸、感染等专科设施条件。鼓励设置独立的病区或院区,重点加强检验、发热门诊等业务用房建设,按医院床位的2-3%设置门急诊观察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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